第5條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徵用物之操作人員等人工,依主管機關所定費率發給補償費;主管機關未定有費率者,依相關公會所定費率發給;主管機關及相關公會均未定有費率者,由主管機關與各被徵調人協議訂定;協議不成立時,逕由主管機關參照徵調當地時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