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第6條 法規: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6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徵用之徵用物,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主管機關應予修復或補償;無法修復或滅失時,應解除徵用,並由主管機關按徵用時其使用程度,準用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