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第2條 法規: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2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拆除合法建築物者,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予以補償;其經主管機關以協議價購方式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者,按拆遷補償費加發百分之二十之獎勵金。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拆除違章建築者,由主管機關參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拆遷補償標準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