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可供建築之土地,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自行開發。
二、以合建或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
三、結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共同開發。
四、依第二十一條之二至第二十一條之六規定,於出租土地新建建物。
本署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管理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前,應提出規劃書報本署核定。
第一項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分割供他人合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