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2條 法規: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四章 被占用處理 第22條 被占用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其占用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應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