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事業用不動產處分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處分之不動產案件,管理處應編造清冊,依前條查估處分價格後,報請本署核定。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之案件,本署得召開專案審議小組審議之。
三、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者,應於管理處所在地公布欄、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十四日以上。
四、本辦法所定各項通知之送達,以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之地址為準。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8條
第18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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