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 第19條 法規:農田水利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相關法規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相關 第四章 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及人員 第19條 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所定規則任用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應繼續進用為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且其所任職務,應與原任職於農田水利會之職務等級相當。前條灌溉管理組織內新進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甄試,由主管機關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