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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地方人士、實際耕作之農民,組成各地方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農民人數應不少於三分之二。
前項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得提供供水服務及農民紛爭協調等相關工作之諮詢服務;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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