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 第12條 法規:農田水利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相關法規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相關 第三章 灌溉排水管理 第12條 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兼作其他使用。但不妨礙原有功能運作及維護者,申請人得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兼作其他使用。前項之兼作使用項目、申請程序、計畫書應記載內容、應檢附文件、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