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主管機關得於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視地方灌溉需求成立水利小組;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名,為無給職,協助推動各該水利小組之灌溉用水管理。前項水利小組之成立、任務、成員組成、小組長產生方式與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