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公、七星、北基、桃園、石門、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東十七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主管機關,本會農田水利署為管理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