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之支出。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務之支出。三、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費。四、原農田水利會所屬農田水利設施所需使用土地之承租或用地取得事項之支出。五、其他與農田水利事業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