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6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離職及免職退費,應由本作業基金與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專戶(以下簡…
- 第67條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不堪任職而辦理退休者,其加發之退休金,由本作業基金編列預算支給。灌溉管理組織現職人員,其曾服義務役軍職…
- 第68條(刪除)
- 第69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退休應給與一次退休金,其計算方式以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薪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
- 第70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合併採計;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
- 第71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資遣之,並發給資遣費:一、因灌溉管理組織裁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退休規定而須…
- 第73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退休或資遣後再任者,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其重行退休或資遣之任職年資應自再任之月起另行計算。農田…
- 第74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一、因公死亡。二、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自殺死亡比照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
- 第75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撫卹金應一次發給之。其計算方式比照第六十九條退休金之計算基準辦理。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
- 第76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法規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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