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1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九章 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第7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資遣之,並發給資遣費:一、因灌溉管理組織裁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退休規定而須減少人員。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基準,或灌溉管理組織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派。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