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4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九章 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第64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應辦理屆齡退休。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前項屆齡退休之人員,不得延長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