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第五章 會計憑證 第28條 記帳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據以記帳:一、根據不合規定之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二、記帳憑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三、應記載事項未具備或記載簡略不能表達會計事項之真實情事。四、會計帳目與事項內容性質不合。五、記載繕寫計算錯誤未經依照規定更正。六、未經規定人員簽章。七、其他與規定不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