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原始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編製記帳憑證:一、收入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二、支出性質或其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三、收支顯與事實經過不符。四、書據數字計算錯誤。五、形式未具備或手續不全。六、其他與規定不合。整理結算及決算轉列帳目事項得逕製記帳憑證,並視需要附具計算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