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各種傳票非經下列各款人員簽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該款人員者,不在此限:一、總幹事、主辦會計人員及單位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二、單位之會計人員及主辦人員。三、關係現金、存放款、票據及證券保管、移轉事項之出納人員。四、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事項之主辦業務人員。五、製票人員。六、登記人員。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