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農會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相關法規 農會法母法 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三章 設立 第11條 各級農會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前項辦事處執行農會指定任務,其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本法第六條之一所定鄉(鎮、市、區)農會劃設之農事小組,以每一村里一個小組為限;其會員人數除贊助會員外,未滿五十人者,得由農會按照會員分布、地理環境及村里區域等情況合併鄰近之村里設一小組。農事小組劃設後,因會員人數增減,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重新劃設。但農會改選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