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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條農會分為下列三級:一、鄉(鎮、市、區)農會。二、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三、全國農會。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
- 第7條各級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同一區域內以組織一個農會為原則。但依事實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同一…
- 第7-1條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前已設立之鄉、鎮(市)、區農會、縣(市…
- 第8條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五十人時,得發起組織基層農會。鄉(鎮、市、區)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 第9條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並推定籌備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及成立時,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
- 第10條農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七日內,將章程、會員(代表)名冊及理、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書及圖記。
- 第11條農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八、會員之…
- 第11-1條農會得依下列方式,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合併:一、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全部…
- 第11-2條農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合併前,應共同組織合併籌備委員會,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計畫書及契約書,提經理事會審議後,附具經…
- 第11-3條農會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時,應附具下列書件:一、合併計畫書及契約書。二、農會會員(…
- 第11-4條合併後農會應承受合併前農會之權利義務;合併前農會會員之會籍,並應改隸於合併後農會。
- 第11-5條合併後農會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主管機關應同時廢止被合併農會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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