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設立

條文:
第11~13條(共 3 條)
各級農會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前項辦事處執行農會指定任務,其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本法第六條之一所定鄉(鎮、市、區)農會劃設之農事小組,以每一村里一個小組為限;其會員人數除贊助會員外,未滿五十人者,得由農會按照會員分布、地理環境及村里區域等情況合併鄰近之村里設一小組。
農事小組劃設後,因會員人數增減,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重新劃設。
但農會改選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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