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第6條 法規:農會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相關法規 農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三章 設立及合併 第6條 農會分為下列三級:一、鄉(鎮、市、區)農會。二、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三、全國農會。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應依本法規定儘速設立全國農會。省農會應於全國農會設立時,併入全國農會。全國農會未設立前,縣(市)農會之上級農會為省農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