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第23條 法規:農會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相關法規 農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五章 職員 第23條 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屆滿為止。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但有第十五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