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第20-1條 法規:農會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相關法規 農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五章 職員 第20-1條 農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一、入會滿二年以上。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曾任農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三、實際從事農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前項第三款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之認定、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