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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9條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
- 第20條農會理、監事之候選人,以其所屬基層農會會員為限;上級農會理、監事之候選人,不限於下級農會出席之代表。農會理、監事應於選舉…
- 第20-1條農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一、入會滿二年以上。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曾任農會…
- 第20-2條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一、積欠農會財物、會…
- 第22條農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前項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
- 第22-1條農會選任人員應於任期屆滿三十日前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改選。農會選任人員之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補選之當選…
- 第23條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
- 第23-1條農會二種以上選任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以登記一種為限。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無效。經申請登…
- 第24條農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農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 第25條農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聘期最長以當屆理事任期為限;如次屆理事會續聘者,…
- 第25-1條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一、全國及直轄市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學、獨立學…
- 第2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一、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二、積欠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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