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27條 法規: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27條 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二、現金給付統計表。三、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四、保險經費收支運用情形。前項書表,應送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