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二、現金給付統計表。三、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四、保險經費收支運用情形。前項書表,應送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