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投保單位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予核發診療書單及停止受理保險給付者,於不予核發診療書單及停止受理保險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照計。被保險人應領之保險給付,俟欠費繳清後,再補辦請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