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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被保險人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將其六月至十一月及十二月至次年五月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送繳投保單位。
保險人每年按投保單位五月及十一月底加保人數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投保金額與保險費率,分別計算應繳之保險費,並繕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六月二十五日與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寄達投保單位。
保險人計算當期保險費後始加保或退保之被保險人,其該期應繳納或退還之保險費,保險人應按月結算,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將沖抵後之金額,繕具繳款單或退款單及加、退保人員名單,寄達投保單位,由投保單位於該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或退還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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