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0條 法規: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第三章 審議程序 第20條 審議會對於爭議案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