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農監會於收到保險人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會審議。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
- 第16條爭議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一、審議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
- 第18條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請審議者,應於事實發生…
- 第19條爭議案件依其性質由農監會爭議審議組簽註初步意見或審議會委員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審查、鑑定後,提審議會審議。…
- 第20條審議會對於爭議案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得…
- 第21條申請審議無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駁回之。保險人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申請…
- 第22條農監會應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並於審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保險人。保險人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
- 第23條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申請人為投保單位者,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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