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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農會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農會保險部應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齊,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再就相關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先行書面查核,述明具體意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現地勘查。
但有第三條附件一所定客觀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免辦理現地勘查:(一)現地勘查由農會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必要時,得請地政單位協助。
(二)現地勘查時應填寫現地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二),提供審查小組審查。
二、審查小組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相關法令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
審查小組成員如發現申請人申請表所記載者與事實情況顯有不符時,應再詳加查證,並得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複勘。
三、審查小組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應將審查結果當場作成紀錄,並將相關文件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其審查會議紀錄及名冊應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正本則留存農會供編造加保名冊及建立電腦檔案之依據。
農民申請參加本保險,應陪同農會辦理前項第一款之現地勘查,無故不到場者,農會得不受理其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一項第三款農會所送資料,檢視農會審查個別被保險人之資格及決議是否符合規定,審查小組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農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撤銷其決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抽查作業要點,並依該要點規定,每年定期抽查轄內各農會辦理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之情形。
其抽查作業要點及抽查結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工保險局)抽查農會辦理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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