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第4條 法規: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4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農業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定第六類之自力耕作、漁、牧、林之所得。老年農民參加政府機關(構)自行或補助舉辦之農業競賽,所領取之競賽獎金,視為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農業所得;同時領取農業競賽加發之競賽獎金者,亦同。前項規定,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領取本津貼之老年農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