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最近三年,指每期津貼核發當月起前三十六個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指於申請時應為漁會甲類會員,並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工保險局)核付其應領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前,漁會甲類會員因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而出會者,視為符合前項漁會甲類會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