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 第3條 法規: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3條 本法所稱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