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第12條 法規: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第12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年度盈餘,除以百分之三十提撥事業基金,百分之十以內提撥委員、監察人及工作人員酬勞金外,餘按出資金比率及農會供運銷額分配出資農會,充作農業推廣教育及文化、福利事業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