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場域,應具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且場域整體規劃之農業經營,應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取得籌設同意文件…
- 第16條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縣(市)政…
- 第17條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一公頃。但符合下列情形之…
- 第19條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填具籌設申請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項申請面積未滿十公頃者,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
- 第20條前條第一項經營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及文件,並製作目錄依序裝訂成冊:一、籌設申請書影本。二、經營者基本資料:自然人應檢附身…
- 第21條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得視經營需要及規模,設置下列休閒農業設施:一、住宿設施。二、餐飲設施。三、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四、…
- 第22條休閒農場得申請設置前條休閒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以下列範圍為限: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之下列用地:(一)工業區、…
- 第23條休閒農場設置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設施者,農業用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範圍者:(一)位於非…
- 第24條休閒農場內各項設施之設置,均應以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原則,並符合下列規定:一、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
- 第25條農業用地設置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休閒農業設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位於非都市土地者:應以休閒農場土地範圍擬具興辦事…
- 第26條依前條規定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提具興辦事業計畫,得於同意籌設後提出申請,或於申請休閒農場籌設時併同提出申請。休閒農…
- 第26-1條休閒農場依第三十條規定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休閒農業設施,得依法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外,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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