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具有下列條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具輔導休閒農業產業聚落化發展之地區,得規劃為休閒農業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劃…
- 第4條休閒農業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規劃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劃定;跨越直轄市或縣(市)區域者,由休閒農業區所屬直轄…
- 第5條休閒農業區規劃書或規劃建議書,其內容如下:一、名稱及規劃目的。二、範圍說明:(一)位置圖:五千分之一最新像片基本圖或正射…
- 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休閒農業區時,應將其名稱及範圍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變更、廢止時,亦同。
- 第7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內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核准經營民宿者,得提供農特產品零售及餐飲服務。
- 第8條休閒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得依規劃設置下列供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一、安全防護設施。二、平面停車場。三、涼亭(棚)設施。四…
- 第9條得申請設置前條第一項休閒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以下列範圍為限: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之下列用地:(一)工業區、河…
-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休閒農業區內休閒農業設施之設置,以供公共使用為限,且應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原則。設置第八條第一項休閒…
- 第11條休閒農業區設置休閒農業設施所需用地之規劃,由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及輔導機關(單位)負責協調,並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
- 第12條主管機關對休閒農業區之公共建設得予協助及輔導。
- 第14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輔導休閒農業區發展,得辦理休閒農業區評鑑,作為主管機關輔導依據。前項休閒農業區評鑑以一百分為滿分,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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