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業區內休閒農業設施之設置,以供公共使用為限,且應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原則。
設置第八條第一項休閒農業設施,除應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相關規定外,其申請基準及條件,依休閒農業設施分類別規定(如附表)辦理。
前項休閒農業設施之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但本辦法或建築法令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或下列設施經提出安全無虞之證明,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眺望設施。
二、符合主管機關規定,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