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科技目 第三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 第27條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之事業或其他園區事業,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前項視同出口及進口貨品發生退貨時,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