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科技目 第5條 驗證農產品標章應依下列規定使用:一、標示於農產品每一販賣單位、其包裝或容器之明顯處。二、同一農產品分別取得不同類驗證農產品標章使用者,得同時標示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