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7條 法規: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第17條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審查,應作成下列全部或部分之結論:一、准予結案。二、限期改善。三、減價結案。四、廢止補助及終止契約,並追回已撥付未達成部分之補助款。五、廢止補助及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作成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結論時,本部得依契約約定核減執行單位管理費或核減次年度之科技專案經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