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1條 法規: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第11條 申請科技專案補助案所附文件或內容有欠缺,無法補正,或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部得不予受理。申請科技專案補助案之審查,自申請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