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並以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為管理單位: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研發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環境生態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或事先於公告、招標文件或契約明定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