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並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及其技術水準之提升。管理單位對於研發成果之運用,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二、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