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管理單位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本會同意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較佳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管理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受讓人應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將運用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收入依第三十條管理單位比率繳交之,並依第三十一條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