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管理單位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一、評估有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推廣至產業之立即需求。二、經管理單位公告六個月以上,無國內企業願意製成商品銷售。三、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構為因應緊急狀況需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管理單位之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應自行評估研發成果價值,並納入成本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