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9條 法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科技目 第19條 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後三年以上,經管理單位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者,管理單位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公告讓與之;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