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管理單位知悉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前二條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其迴避。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單位申請其迴避。對於是否揭露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管理單位應召開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本會或所屬機關(構)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管理單位人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所稱公職人員者,應遵守該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