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案件之補助比率,限制如下: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但有政策性考量或超過補助經費上限之補助計畫,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不得超過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但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低收入戶之補助或因情況特殊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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